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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导论
此规则须与通则及世界杯比赛规则共同释读。
2. 通则
2.1 抱石赛包含了一连串的短路线,通常叫做"问题"(problems),所有的"问题"都不使用绳索确
保,每条"问题"的手点不应超过12个,在一场比赛中平均的手点应在4个到8个之间。
2.2 所有的抱石路线地上必须铺设安全护垫, 安全护垫的大小及位置由定线员决定。如同时使用
数个护垫,应在安全护垫加盖,以保护选手不致坠入其间。
2.3 报石赛应包括一场(round)或两场赛事,分为资格赛及决赛;或三场(rounds)赛事,分资格
赛、准决赛及决赛。如一场赛事因无法控制的事件发生,该场赛事得被取消。同样地,裁判
长亦可取消某些"问题"。
2.4 一场赛事的"问题"数目应介于4到8条之间。如果比赛只包含一场赛事(one round)则"问题"
应不少于5条。
2.5 问题路线的高度: 为了安全起见,在设计路线时,从选手身体的最低点到安全护垫应避免超
过3公尺。同样为了安全理由,应避免设计朝下跳跃的动作。
2.6 每条"问题"应有两个裁判,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国家级裁判。
2.7 每条"问题"应预先指定起攀点,并应至少指定两个固定脚点。这些起攀点必须与其它岩点的
颜色不同并在所有的"问题"上都采相同颜色。国际前攀员得在起攀点上指定左或右。
2.8 当"问题"攀登上握到一特定岩点时,可获得一"红利点"(Bonus point)。此红利点之位置由
该问题路线之定线员决定。此点应使用橘色点,或以橘色标明。
2.9 完攀点应使用与起攀点相同颜色的岩点。但若当完攀点的位置站在地上就可以触碰到,此时
完攀点就应使用与起攀点不同颜色的岩点。
2.10如有需要,一条"问题"应以红色标记界分边线。
2.11在所有比赛的"问题"上,前述第2.7条至2.10条必须使用相同的标记,在隔离区的练习场上必
须设有范例。
3. 观察期间
3.1 没有额外的观察期间,在问题路线分配之时间中已包含观察时间。
3.2 选手于观察期间必须在指定之观察区,不得攀上板面或站在任何器材或桌椅之上。选手不得
以任何方式与观察区外之人员联络,仅得向裁判长或分组裁判(Category Judge)或路线裁判
询问比赛相关问题。跳起来触摸岩点是为犯规行为。
4. 攀登程序
4.1 每一场的比赛,选手必须攀登数条"问题"。当选手每攀完一条路线后,将有一段等同于指定攀
登时间的休息。裁判长在每场比赛开始前必须宣布/印发攀登路的数目及顺序。每条问题路
线应有一个清楚标记的区域以让选手观察路线,此区域不得看到其它比赛的路线且须包含安
全护垫。
4.2 每一"问题"应事先分配一段期间,选手可在此期间不限次数地攀登。在一场中各个问题路线
之期间均相同。此期间之长度应由裁判长宣布/印发并须介于4到8分钟之间。
4.3 在每一段时间开始(结束)时,应用一清晰且响亮的讯号宣布。当结束讯号响时,正在攀登的选
手必须立即停止并进入休息区,此休息区不得看到其它比赛的路线。当休息时间结束后,选手
须转移到下一条"问题"攀登。
4.4 当选手身体全部离开地面时,视为一次攀登的开始。
4.5 在攀登时间的最后一分钟时,应有一特定的讯号。
4.6 选手可站在地面上使用刷子清理岩点,只有主办单位提供的刷子方得使用。禁止使用个人的
清理工具。
4.7 除了防滑粉外,使用其它的物品需经过裁判长的准许。
5. 攀登结束
5.1 当完攀点以双手握住,待裁判宣布"OK"时为完攀。
5.2 当身体触及地面或指定攀登时间用罄,为该次攀登结束。
5.3 当选手超过界线或使用禁止使用的岩点,该次攀登将被停止。
6. 技术事件
6.1 如果技术事件能够在指定攀登时间内修护, 选手可选择继续攀登或不继续。当选手选择继续
攀登﹐之后不得再以与该技术事件相关之理由申诉。如选手选择不在现时的攀登期间内继续
尝试攀登,裁判长将在该选手完成其它路线的攀登后,决定一个间隔让该选手重新尝试其发生
技术事件的问题路线,可用时间是发生技术事件时所剩余的时间,但不得少于两分钟。
6.2 如果技术事件无法在指定攀登时间内修护,当结束讯号响时,该选手与所有在之前问题路线
的选手均暂停,其它选手则继续。在技术事件修护后, 该选手将继续其发生技术事件时所剩
余的时间,但不得少于两分钟。之后,所有选手依转换讯号恢复比赛。
6.3 如选手因技术事件而重新攀登的第一次攀登视为原攀登的继续。
7. 每场排名
7.1 每场赛事结束后,选手根据下列标准排名:
a) 路线完攀的次数。
b) 完攀所尝试攀登的总次数。
c) 抓到红利点(Bonus point) 的次数。
d) 抓到红利点(Bonus point) 所尝试攀登的总次数。
7.2 在平手时应采回溯计算(countback)程序,将前一场之成绩列入考量以分出名次, 如仍然平手
则将再前一场之成绩列入考量。当前场比赛分为两组或以上进行时,不适用上述程序。
7.3 加赛:在决赛结束时,如经采用回溯计算程序后第一名仍有平手情形,应举行一条"问题"
的加赛。参加加赛选手的出场序与决赛相同,且在固定时间(由定线员决定)内仅能攀登一次,
选手必须在40秒内开始攀登。攀登的表现将依难度赛规则5.1、5.2、5.3(高度测量)决定其
次成绩。如仍有数人完攀,这些完攀的选手将并列冠军,比赛结束。如果无人完攀而仍有数人
并列第一时,这些并列第一的选手将再加赛,直到第六次加赛而仍无法分出胜负时,则将并列冠
军, 比赛结束。
8. 每场赛事的晋级配额
8.1 在释读第8条前,须先依第7条规定将选手成绩排名完成。
8.2 如无足够的完攀选手,将由成绩次佳的选手依序晋入固定配额。
8.3 三场次赛程:
准决赛的固定配额为30人,至少应有20人。如因平手而造成超出准决赛之固定配额时,以最接近
(超出或低于)固定配额之数目决定晋级选手之人数。当超出与低于之数字相同时,应采较大
之数目。
准决赛:
决赛: 决赛的固定配额为16人,至少应有12人。如因平手而造成超出决赛之固定配额时,以最接
近(超出或低于)固定配额之数目决定晋级选手之人数。当超出与低于之数字相同时,应采
较大之数目。
8.4 两场次赛程:
决赛的固定配额为20人,至少应有16人。如因平手而造成超出决赛之固定配额时,以最接近(超出
或低于)固定配额之数目决定晋级选手之人数。当超出与低于之数字相同时,应采较大之数目。
决赛:
8.5 如果资格赛分为两组,固定配额将平均分配到这两组。
第B8条: 上诉程序
1. 抱石赛的规定依ICC上诉规则规定。
[转载] 自 中国户外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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